2014年8月15日 星期五

一個集遊法, 兩個政府, 幾個媒體, 很多觀點?

昨天的新聞在我眼中最重要的就是集遊法了, 因為這也是言論自由很重要的基礎, 若沒有了言論自由, 甚麼民主都是假相, 只是看了一下記者對行政院的解讀是下面這樣子:


OK, 看了上面這幾則之後, 請大家知道到底是在緊縮還是在鬆綁? 當然在看這之前我們要知道兩件事:




其中也包含兩個 "白狼路過事件" 與 "公投盟蔡丁貴411事件" 的遠因, 此時就不難想像, 這次行政院的作為就是要對 411中正一分局事件做個清算, 其中有兩個不同的觀點是:

1. 偶發性集遊是指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的集遊,不須事前報備
2. 緊急性則指事起倉促,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的緊急集會遊行,則應於舉行前報備。

且行政院直接點名: "至於411民眾包圍中正一分局的集遊行為如何認定?邱昌嶽則認為,這是有計畫、有召集、有訴求、有標語,應不屬於緊急或偶發" 直接否定此事件, 傾向認定其違法的事.

事實上這是一個相當有趣的事情, 緊急事情既然緊急, 如何報備? 且這種事本來就是突發狀況居多, 如何報備, 甚至回頭來看, 411 真的有計劃與召集嗎? 甚至相對於白狼路過事件, 這才是在多天前, 有組織, 有召集的事, 但很明鮮的中正一認定為不違法.

當然我們這邊要討論的是一個警察局長能否直接挑戰憲法, 即使他認為他可以擔當, 但就集遊法本身, 警察就是一個當事者, 若是由警察這個當事者與執行者, 來決定法律及法律執行的程度, 在某方面就跟本不須要法律了.

但拉回來, 至少已經確定無論是偶發性或緊急性是不用申請許可制, 只是一個報備制指的是可以事後用超過報備範圍來定罪或強制執行或認定違法, 若沒有報備的須要就很難有限制可以去框住與執行.

只是像 411 這種沒有明顯特定發起人, 召集人的事, 行政院也認定這只是屬於緊急性而不是偶發性, 這樣事實上所有事情都須要報備, 都可以去約束了.

依照我對數字的定論, 應該是用更客觀的操作型定義, 甚至緊急性與急迫性應該設定為:

1. 事情發生到眾所皆知 24 小時內所發生的事不須報備
2. 在事前可以特定聯絡得到的負責人, 須報備...

只是在任何情型, 這種事情都是種雙方的角力, 通常當權者主張縮限, 人民主張開放, 這事是不回停止紛爭的...

而就林克傳說來看, 最被注意到的兩則是:



所以大家注意到的是, "還是須要報備" 的那部份, 而是把本來就不須要報備的當作是天經地義, 雖然中央社是認為: "偶發性集會不須報備", 代表政府已經認為足夠寬大為懷, 人民應該感謝了, 只是最後大法官晾在一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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